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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森等与吕礼臻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申713号
案件名称刘学森等与吕礼臻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学森;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吕礼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礼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学森、再审申请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简称臻味号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学森、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学森、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学森、再审申请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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