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被告:海伦市邹庆利美迹化妆品商店,住所地海伦市安全街8委97组雷炎大街路北振兴路东中心广场综合楼一层西数第三门。
经营者:邹庆利。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海伦市邹庆利美迹化妆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