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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32号之二
案件名称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斌。

被执行人: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家芳。

被执行人: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金汉。

本院在执行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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