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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朗与广州市思方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陈朗与广州市思方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朗;广州市思方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7号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思方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朗与被告广州市思方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原告陈朗于2020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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