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737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十八梯火锅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文苑南路4号5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8X8J3F。
经营者:杨丽,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十八梯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