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73号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3305444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匡霖,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1581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布龙路171号全伟达工业园3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28日,深圳市瑞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深圳瑞美电子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020年3月13日,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