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479号原告:吴晓明,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蚌埠市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星宇文化创意产业园B1-9-206。
法定代表人:赵番番。
原告吴晓明与被告蚌埠市良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吴晓明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晓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晓明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