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阿玛尼茶吧,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幸福路20号(与文化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G8WB2T。
经营者:陈勇。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阿玛尼茶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