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6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迪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74幢B区1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迪索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撤回对迪索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亦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