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346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罗百货超市,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经营者:罗会利,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梅桥行政村崔洼1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罗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