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99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姐弟塑料玩具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金正商贸广场一层。
负责人:黄某,该玩具商行经营者。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姐弟塑料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