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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2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朝阳路中段路南。

经营者:程贵平。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清丰县城关镇周留信家电量贩于同日同意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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