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48号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赢乾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鲁某1。
被告:黄彩欣,女,汉族。
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赢乾灯饰有限公司、黄彩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灯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