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大道东边益民街北边(益民街东2A第一层1卡门店)。
经营者:郭文策。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优裤妮服饰店,住所地:中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63号君怡花园1栋1层9号铺。
经营者:郭超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阳江市江城区优裤妮服饰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利惠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300元,其多预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