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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86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阳江市江城区优裤妮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大道东边益民街北边(益民街东2A第一层1卡门店)。

经营者:郭文策。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优裤妮服饰店,住所地:中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63号君怡花园1栋1层9号铺。

经营者:郭超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米兰七号仓服饰店、阳江市江城区优裤妮服饰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利惠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300元,其多预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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