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男孩基地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批发市场西区6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7F。
经营者:张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男孩基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