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66号 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D区LM-490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6层6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泸州市铭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向阳商厦1幢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富创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铭锐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富创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铭锐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