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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服义与白玉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董服义与白玉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服义;白玉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938号 原告:董服义,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白玉龙,男,回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服义与被告白玉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服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白玉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服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白玉龙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ZL20093000××××.0号专利权的产品(当庭撤回);

2.被告白玉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白玉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理、删除淘宝网站上的被控侵权店铺的侵权产品链接(当庭撤回)。

事实与理由:原告董服义于2009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立式止回阀”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093000××××.0,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原告于申请之日起已按期缴纳了包括年费在内的所有应缴费用,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其保护范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为准。

原告通过互联网调查发现,被告白玉龙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平台上开设名称为“京唐管业管件”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由白玉龙自行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其销售量大、库存量多,若持续放任被告的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专利产品销路继续受阻,所涉专利将无法发挥应用的作用,原告将因此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获得(2019)浙杭东证字第2236号和2239号公证书。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放任被告白玉龙在淘宝平台上公开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应当立即清理,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白玉龙书面答辩称,第一,本案原告所持物证是与被告开设的淘宝店进行交易所得不假,但物证到手的时间,也就是交易成功的时间已经是2019年2月21日以后了,物证进行保全鉴定的时间更已经是2019年2月26日了。

被告了解到原告所持的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即原告的外设设计专利已于2019年2月19日终止失效。

也就是说,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该专利权至今有效”错误,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不成立。

此外,被告淘宝店铺销售止回阀的链接里同时销售多款止回阀,并不是单一销售原告指控的立式止回阀一种。

因此,原告证据中网页截图里显示一些销售数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产品立式止回阀来说不具有代表性。

第二,被告作为一个零售小店既不设计也不制造任何产品,被告接到起诉状后找到与原告所持物证同款式型号的产品与产品包装所标厂家进行了核对,结果证明是该厂家(玉环县大众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在了解该厂家名称后我们也同时知道该厂家系原告董服义名下的公司,这说明这个所谓侵权产品就是原告自己公司设计生产的,原告不应要求被告赔偿。

第三,被告淘宝店铺里经营的被诉侵权立式止回阀专用度较高,市场需求并不大,产品单价十几元,一个月也就卖两三个,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并无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使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其次本案中原告诉前未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淘宝公司收到诉状后即检查了案涉店铺,通知了卖家,断开了链接,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注意义务,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董服义、被告白玉龙、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2月19日,董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立式止回阀”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专利号为ZL20093000××××.0,该专利至今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阀体中间部位的圆形两侧凸出方块和圆形外形连接处的圆形凹槽以及两端八角锁紧帽连接的塑料(PP-R)组成的整体外形。

2019年2月22日,董服义的委托代理人郑骑锋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要求对寄至公证处的网购商品进行接收、拆封、重新密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当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某1该处接收了一件百世快递的包裹,运单号为70355251562858,随后将上述包裹放入证据保管室。

2019年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将上述包裹从物证保管室取出,并现场监督了申请人董服义的委托代理人郑骑锋在该公证处拆开上述包裹,取出商品进行查看,随后将取出的商品重新装入原来的包裹包装箱内。

公证人员某2上述包装箱进行密封并加贴封条,密封后的包装箱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骑锋保管。

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东证字第2236号公证书。

当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了郑骑锋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进入淘宝网页面登录,点击“我的淘宝”下“已买到的宝贝”,查看相关订单详情,显示有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记录,运单号为70355251562858,物流为百世快递,价款为17.5元。

点击该订单,进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页面,可见该销售链接页面项下有多款产品,累计评论24,交易成功10,30天内已售出32件。

该淘宝店铺名为“京唐管业管件—今日金至精品店”。

浙江省杭州东方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东证字第2239号公证书。

白玉龙提交的淘宝订单显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立式止回阀产品均系从卖家昵称为“九天教育”、真实姓名为“钱爱囡”的“方盛管业”淘宝店铺以及卖家昵称为“最远的你m”、真实姓名为“陈明明”的“水泵阀门”淘宝店铺处下单,上述淘宝卖家接单后直接将被诉侵权产品发货给买家。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庭审比对,原告董服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被告白玉龙、淘宝公司对此无异议。

庭审中,白玉龙确认其系“京唐管业管件—今日金至精品店”淘宝店铺的经营者。

另查明,原告董服义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并实际委托了专利代理师出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093000××××.0的“立式止回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2月19日,该专利已于2019年2月19日到期。

在上述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董服义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董服义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止回阀,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两者构成相同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白玉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淘宝店铺上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董服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白玉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系从第三方淘宝店铺下单,并由第三方直接发货,白玉龙虽未能直接接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无法进行相关审查,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未明显不合理,且即使白玉龙收到产品进行审查也难以发现侵权,故本院认为,被告白玉龙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董服义要求白玉龙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到期,故该主张于法无据,且董服义已经当庭撤回,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董服义要求淘宝公司立即清理、删除淘宝网站上的被控侵权店铺的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董服义已经当庭撤回,故本院亦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董服义要求白玉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鉴于白玉龙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本院对董服义要求白玉龙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董服义要求白玉龙赔偿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由于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与损害赔偿法律属性不同,因此董服义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仍应得到支持。

在确定合理费用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董服义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

2.原告董服义为本案实际委托了专利代理师出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服义合理费用人民币7200元;

二、驳回原告董服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董服义负担449元,被告白玉龙负担601元。

原告董服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白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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