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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27号
案件名称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7号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滨江花园沿江1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娇梅,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变更诉求,又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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