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86号 原告: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中路316号(长富广场)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能,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武市卫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卫闽镇竹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琦涛,镇长。
原告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卫闽镇人民政府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南平市沈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