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00号之一 原告:蒋其材,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柏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西区九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蒋其材与被告深圳市柏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期间,原告蒋其材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市柏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其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其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其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蒋其材负担。
原告蒋其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