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正红镇獐沟得月楼购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獐沟中心街(正红镇獐沟居委会孟陶路84号)。
经营者:刘爱民。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正红镇獐沟得月楼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