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42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T。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曼,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