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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胡文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4779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胡文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胡文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7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康,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文康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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