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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民初602号之一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602号之一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78140区10街马塞尔达索(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53205F。

法定代表人:王忠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JWUN3N。

法定代表人:王忠莲,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诉被告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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