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602号之一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78140区10街马塞尔达索(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53205F。
法定代表人:王忠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JWUN3N。
法定代表人:王忠莲,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诉被告重庆宏立志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贝艾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