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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锦江区明丽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锦江区明丽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锦江区明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44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明丽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东街75号。

经营者:石艳丽。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明丽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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