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宁03知民初3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叶魏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经营者:叶方波,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市利通区叶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雪梅审判员马海法审判员马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亚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