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07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春彩夏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1幢14层14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锦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春彩夏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