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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健泉与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叶健泉与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健泉;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7号原告:叶健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告: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健泉与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床(9099J)”]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1日立案。

原告于****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健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健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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