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号原告:吴取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锋尚智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李俊友。
被告:李芳,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吴取明诉被告广东锋尚智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李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取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