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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士百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志盛时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51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士百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志盛时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士百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志盛时装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51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士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第2栋3楼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7358W。

法定代表人:赖娘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志盛时装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国际服装城C区009、036卡,注册号442********9582。

经营者:谭丽娜,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42************869。

。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士百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志盛时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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