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新座5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余英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唐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张雪勇,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3日,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