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终13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经营者左丽君,经营地址山东省平阴县万商城B10-5-6(“康佳厨卫”店铺)。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以下简称左丽君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共计10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