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51号原告:许统长,男,汉族。
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风魅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许统长与被告广州风魅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空调风扇(手宝镜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统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统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