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352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创星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北环路兴农市场北2-B25。
法定代表人:张之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军,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创星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被告于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办〔2017)123号《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鲁高法办[2020]10号《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是聊城市辖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于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