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汉侠,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汉侠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汉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汉侠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张汉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