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41号 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8号17幢1单元6-2。
法定代表人:罗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云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蓉创广场1号楼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云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云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4元,减半收取6547元,由原告重庆菲欧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