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海琳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九号109号铺。
法定代表人:欧阳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知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海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琳服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海琳服饰公司申请再审称,第3990113号“哈荻;
HATTY”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在相应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因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关于第3990113号第25类“哈荻;
HATT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在“服装;
上衣;
婚纱;
婴儿全套衣;
鞋;
手套(服装);
袜;
领带;
裤带”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19年9月13日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服装;
上衣;
婚纱;
婴儿全套衣;
鞋;
手套(服装);
袜;
领带;
裤带”商品上的注册,但在第25类“帽”商品上的注册仍然有效。
诉争商标即第22374678号商标由字母“HOTT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HATTY”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和呼叫上均较为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
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
若允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诉争商标仍然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海琳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海琳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