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11号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