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9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睿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15层15016号。
法定代表人:岳朋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睿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