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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案件名称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沿街楼。

经营者:赵洪杰,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南方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南方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被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商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销售侵犯被上诉人涉案专利的恒温阀是错误的;

2.被上诉人没有“恒温阀”生产许可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具备生产制造涉案专利恒温阀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将上诉人销售的“太阳能阀”认定成“恒温阀”是错误的;

4.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是销售商,所销售产品系从案外人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源;

5.原审法院通过庭审比对认定被上诉人购买的太阳能阀就是恒温阀是错误的;

6、被上诉人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原专利权人崔荀已通过诉讼获得案外人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

宝蔻公司辩称:1.上诉人以其销售的产品为太阳能阀而非恒温阀而不构成侵权,与事实不符;

2.被上诉人为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具备生产资质为由否认被上诉人享有的专利权利与事实不符;

3.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赔偿1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上诉人主张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能成立;

5.上诉人主张太阳能阀不是恒温阀,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性;

6.上诉人主张一事不再理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方商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2.判令南方商店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3.诉讼费用由南方商店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专利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崔荀,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

2016年5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公司。

现该专利仍处有效期。

根据涉案专利证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宝蔻公司要求以权利要求1作为专利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17日,宝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庆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0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与宝蔻公司委托购买人谢洪银一同来到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寿光建材装饰材料广场标示为“南方建材洁具”的商铺,购买了一个恒温阀,谢洪银索取了一张收款收据,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2737号公证书。

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可归纳为:1、双开关恒温阀,包括阀体、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外盖配件;

2、阀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体;

3、在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4、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2006年9月22日,赵洪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受让取得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审中,虽然(2018)厦证内字第2737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标示与南方商店名称并不完全相符,但现场索取的发货清单中抬头名称与南方商店名称一致,且该清单中载明的地址与南方商店地址一致,另有现场拍照佐证,故可以认定该商铺即南方商店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庭审中宝蔻要求以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其可划分为以下10个技术特征:1、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

2、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

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

4、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5、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

6、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7、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

8、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

9、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10、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经原审法院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恒温阀落入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产品为南方商店所销售,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ZL20122023××××.0实用新型专利权。

由于宝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方商店制造侵权产品,故其请求判令南方商店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宝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南方商店侵权获利数额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

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审法院根据专利的类型,南方商店实施的销售行为和经营规模,酌定南方商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南方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恒温阀的行为;

二、南方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75元,南方商店负担2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宝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南方商店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收款收据,证明上诉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证据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原专利权人崔荀已就涉案专利起诉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并获得赔偿。

宝蔻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9月6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鲁07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崔荀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6900元,崔荀不再追究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宝蔻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宝蔻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上诉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3.上诉人主张的一事不再理是否成立;

4.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首先要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诉人提出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太阳能阀而非恒温阀,本院认为所售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智能恒温字样,且上诉人自认太阳能阀与恒温阀两者工作原理相同,因此两者应当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一技术领域产品。

其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比对,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与专利权人是否实际生产并无直接关系。

本案中,原审法院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做了一一比对,结论是两者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故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不能通过比对确定是否侵权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南方商店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合法来源成立的条件是不知道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应提供合法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或收据以及付款凭证等。

本案中,南方商店向法庭提交了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交客户联)以证明其所售商品系从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得、具有合法来源,但该收据上并未加盖销售单位即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商业往来惯例。

同时,南方商店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因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南方商店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南方商店关于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南方商店主张的一事不再理是否成立 “一事不再理”是指为防止法院对于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为维持生效判决之确定力起见,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

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进行中另行起诉。

因为诉讼一经提起,即发生诉讼系属上的效力,该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不得再以对方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诉讼标的在生效判决中已经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同时,“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

本案中,上诉人以涉案专利原专利权人崔荀就涉案专利向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专利权人宝蔻公司又就同一专利向南方商店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两起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件而发生,因此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上诉人南方商店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四、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宝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南方商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南方商店也未举证证明其因销售行为的获利,同时,宝蔻公司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专利许可费。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并结合专利类别、侵权行为性质、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南方商店提出的原审判决赔偿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方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 14 日 涉案专利 ZL20122023XXXX.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技术特征比对;

合法来源;

一事不再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南方建材商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南方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22023XXXX.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恒温阀的行为;

二、南方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75元,南方商店负担22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权利要求的解释;

合法来源的认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不再理”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进行中另行起诉,或诉讼标的在生效判决中已经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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