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70号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咏春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黄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薛玉萍,执行董事。
被告:吴江市平望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许敏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平望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6元,减半收取计9433元,由原告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