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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号
案件名称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子君村1327号。

经营者:翟长文,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翟长文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诺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翟长文经营部于2020年3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宁波诺曼公司的上诉;

宁波诺曼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翟长文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翟长文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宁波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撤回上诉;

三、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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