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炬森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涌村港口路以西1-1-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戚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炬森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森五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五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79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炬森五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炬森五金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东泰五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东泰五金公司以炬森五金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炬森五金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炬森五金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岳利浩、潘才敏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日 涉案专利 “家具铰链” ZL20122023xxxx.4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销售;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炬森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东炬森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