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54执454号之一被执行人:冉启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关于被执行人冉启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刑终31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调查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财产线索。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限消令。
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782.15元,依法将其冻结、划拨。
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到庭,但身患重病,无法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782.1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94217.82元。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