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42号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广济北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端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狮路北侧1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思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苏州威世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端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苏州市盛博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