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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荣进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荣进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荣进针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8号原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厂房一)。

法定代表人:郭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甘李六路科伦特科技园4B4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荣进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芳苑西8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荣进针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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