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1号原告:申煜,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陈敏怡,分别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梦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申煜与被告天台梦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申煜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申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