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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翠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953号
案件名称古翠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翠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9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翠梅,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华*****富田岭。

公民身份号码:441************04X。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江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翠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碧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翠梅及辩护人陈江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古翠梅在东莞市*************化妆品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JOMALONE”(祖马龙)、“GUCCI”(古驰)、“DIOR”(迪奥)、“CHANEL”(香奈儿)、“LOUISVUITTON”(路易威登)、阿玛尼等品牌的香水,共销售约11万多元。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上述化妆品店抓获古翠梅,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JOMALONE”(祖马龙)、“GUCCI”(古驰)、“DIOR”(迪奥)、“CHANEL”(香奈儿)、“LOUISVUITTON”(路易威登)、阿玛尼等品牌的香水共1386盒(约价值857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古翠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协查复函,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报告,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海金的陈述,证人黄先杰、宋望新、彭美龙、方灿伟、白海云、王小红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古翠梅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翠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翠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古翠梅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翠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古翠梅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古翠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古翠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翠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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