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35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家佳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快安村文图山1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32PDN29C。
经营者:朱晓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家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