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4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律师,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安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丛西。
上述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25元,多预交的177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