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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84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安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4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律师,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安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丛西。

上述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25元,多预交的177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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